[收购]汇金股份: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时间:2019年06月24日 21:06:33 中财网
![[收购]汇金股份: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http://stockchart.cfi.cn/drawprice.aspx?type=day&style=middle&v=1&exdate=20190624&stockcode=300368&w=460&h=270)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1263号
(共1册,第 1 册)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正 文 ...................................................................................................................................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6
二、评估目的 ....................................................................................................................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1
四、价值类型 .................................................................................................................... 12
五、评估基准日 ................................................................................................................ 13
六、评估依据 .................................................................................................................... 13
七、评估方法 .................................................................................................................... 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评估假设 .................................................................................................................... 22
十、评估结论 .................................................................................................................... 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8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28
附 件 ................................................................................................................................. 30
声 明
本声明系资产评估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
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
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
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
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
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义乌回收库存日用百货,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
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我们对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
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
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
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
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一、本资产评估报告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
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资产评估机构许可,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
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1263号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
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河北兆弘贸易有
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股权收购。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河北兆
弘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四、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类型
五、 评估基准日
2019年4月30日
六、 评估方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七、 评估结论
评估前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84,640,040.73元,负债账面值为
53,637,936.35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1,002,104.38元。
本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结论如下:
经收益法评估,以201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79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
佰玖拾万元整,评估增值1,689.79万元,增值率54.5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在2019年4月30日到2020年4月29日期间内
有效。
八、 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
1、根据企业及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今后的经营业务为煤炭贸易、化工贸易
和租赁服务。故本次在收益法预测中仅考虑了煤炭贸易、化工贸易和租赁服务相关业
务收入、成本及费用。如今后业务内容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2、企业以前的经营模式是在资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向股东或银行借款,通过自身
的运营及资金的周转实现利润,企业需要承担因资金短缺承担的经营风险。根据本次
企业与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与股东签订的框架协议,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将在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每笔订单金额给于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支持,资金按年化7%计算,资金占用费
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待订单完成后,一次性返还本息。本次收益法的预测是建立在
以上变更经营模式后的基础上测算的,如以上经营模式发生变更,本评估报告结论不
成立。
3、根据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将无条件、无额度限制提供资金支
持。我方无法对以上承诺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对估值造成的影响,我方不承担相关责
任。
4、关于华电昌吉热电厂、河北丰煤焦化有限公司收入预测,由于企业在出具报告
日之前尚未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贸易协议,我方与企业进行了访谈,
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客商清单对客商进行了访谈,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结论,预测
数据是根据企业提供的预测数据,并结合评估人员电话访谈综合判断后作出的。如本
次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评估报告结论不成立。
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为了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6月20日。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正 文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1263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按照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19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名 称: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529744
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平
注册资本:伍亿叁仟壹佰玖拾肆万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成立日期:2005年03月21日
经营范围:金融机具、办公机械、普通机械、电子设备、除湿设备、机电一体化
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智能仓储、保管、输送、搬
运、拣选、分拣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安装及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物流系统、自动化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及工程施工,软件
开发及销售;售后维护;进出口业务,业务流程外包,房屋租赁、仓储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名 称: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MA09PY215G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东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创业
服务中心主楼六楼A601
法定代表人:贺仁杰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5日
营业期限:2018年01月25日至2048年01月24日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工矿设备、建材、煤炭、焦炭、钢材、铁精粉、团球、镁
矿石、生铁、水渣、烧结矿、焦粉、耐火材料、铝材、铁矿石、铁矿粉、塑料制品、
金属材料(不含稀有贵重金属)、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配件、化工原料及
产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汽车及摩托车配件、金属制品、服装鞋帽、
日用杂货、办公用品、户外用品、润滑油、化肥、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皮革制品、
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饲料及饲料原料的销售;苯、粗苯、甲苯、二甲苯、重质苯、
甲醇、石脑油(以上工业用途)(批发)(无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2021年7月26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普通货运;仓储服务;自
有房屋租赁;贸易代理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
元,股东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截止评估基准日,实缴注册
资本3000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股权比例%
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货币)
100.00%
合计
1,000.00(货币)
100.00%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煤炭业务、化工产品业务。
根据煤炭供需逆向特点,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在山西水洋承包铁路站台,配套
储存、加工、火车运力服务等其他服务,并计划新增铁路站台1-2家。
目前公司已运作的煤炭业务板块合作上下游客户均为较有实力的央企、国企、大
型民营企业,销售价格稳定,毛利稳定。
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已取得了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号为翼邯危化经字[2018]190037,有效期2018年7月27日至
2021年7月26日,许可范围笨、粗笨、甲苯、二甲苯、重质笨甲醇、石脑油(以上工
业用途)。
2、主要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主营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16%,其他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3%、6%;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的5%;教育费附加
按流转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的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印花税税
率为0.03%。
3、资产结构和经营情况
近两年的财务状况
项 目
2019年4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4,693,406.62
10,753,014.5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8,705,771.75
77,884,399.24
预付款项
37,404,736.09
29,934,856.95
其他应收款
842,086.79
23,356,109.49
存货
1,795,017.41
13,916,979.88
其他流动资产
1,039,894.65
542,621.76
流动资产合计
84,480,913.31
156,387,981.82
固定资产
159,127.42
174,954.42
非流动资产合计
159,127.42
174,954.42
资产合计
84,640,040.73
156,562,936.2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0,083,665.20
72,997,220.68
预收款项
5,432,090.36
5,156,563.54
应付职工薪酬
67,804.26
40,112.48
应交税费
26,987.53
355,218.04
其他应付款
28,027,389.00
53,945,165.14
流动负债合计
53,637,936.35
132,494,279.88
负债合计
53,637,936.35
132,494,279.88
所有者权益
31,002,104.38
24,068,656.36
近两年的经营成果
项目
2019年1-4月
2018年
营业总收入
13,562,533.36
126,850,826.47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3,562,533.36
126,850,826.47
营业总成本
12,975,419.17
126,088,145.77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6,889,150.96
92,256,399.37
税金及附加
435,900.45
207,993.08
销售费用
3,693,541.41
30,145,710.06
管理费用
695,813.42
2,137,289.21
财务费用
1,261,012.93
1,340,754.05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利润
587,114.19
762,680.70
项目
2019年1-4月
2018年
营业外收入
280.00
营业外支出
3,411.42
利润总额
583,982.77
762,680.70
所得税费用
150,534.75
194,024.34
净利润
433,448.02
568,656.36
上述2018年度及2019年1-4月财务数据摘自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中兴华专字(2019)第230002号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拟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四)、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与本经济行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人外,无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
司股权的会议纪要》,同意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权,
由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河
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一)已取得的经济行为文件:
1、《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
司股权的会议纪要》;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资产评
估范围为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一)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及负债对应的会计报表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其具体类型和账面金额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元)
货币资金
4,693,406.62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38,705,771.75
预付款项
37,404,736.09
其他应收款
842,086.79
存货
1,795,017.41
其他流动资产
1,039,894.65
流动资产合计
84,480,913.31
固定资产
159,127.42
非流动资产合计
159,127.42
资产合计
84,640,040.73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0,083,665.20
预收款项
5,432,090.36
应付职工薪酬
67,804.26
应交税费
26,987.53
其他应付款
28,027,389.00
流动负债合计
53,637,936.35
负债合计
53,637,936.35
所有者权益
31,002,104.38
上述财务数据摘自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专字(2019)
第230002号审计报告。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邯郸市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东邯郸市漳河
生态科技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主楼六楼,该房屋系企业向邯郸市漳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使用;经营场所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136号邢台银行综合楼5楼505房间,
由母公司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偿提供。经核实,上述房地产权利人均不
是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故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未申报。
(三)、评估范围中主要资产情况:
(1)存货—库存商品
列入本次清查的库存商品共1项,账面值为1,795,017.41元,系煤炭5,896.39吨。
实物与账相符,均处于正常状态。
(2)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列入本次清查的电子设备共40项,账面原值为210,170.43元,账面净值159,127.42
元,主要包括电脑、空调等。实物与账相符,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除上述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外,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无其他应纳入
评估范围的账外资产及负债,上述委托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
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及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所谓市场价值是
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
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
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为确切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有利于本项目
评估目的顺利实现,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并考虑会计核算期等因素,经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协商一致,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30
日。
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
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评估
基准日的选取不会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和
利率、汇率、税率。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
7.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号)
1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6. 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三)经济行为依据
1.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兆弘贸
易有限公司股权的会议纪要》;
2.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四)权属依据
1.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2. 库存商品、设备订货合同或购置发票
3. 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4.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五)取价依据
1. 当地有关计价取费标准的法规、规章
2.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3.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4.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5. 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利率、汇率、税率
6. 国内证券市场的历史收益统计分析数据
7. 通过WIND咨询系统查询的相关行业的资本市场的β系数指标值
8. 公司管理层未来中期经营计划及盈利预测
9.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10.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11. 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适应性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般可分为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
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需要
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
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
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
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
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即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股东权益价值的
方法。资产基础法的思路是任何一个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
不会超过组建该项资产的现行成本。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说,在完全市场条件
下,三种基本方法得出的结果会趋于一致,但受市场条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掌
握的信息情况等诸多因素,以及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三种基本方法得出的结果会存在
着差异。
由于目前国内类似交易案例较少,或虽有案例但相关交易背景信息、可比因素信
息等难以收集,可比因素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难以量化;同时在资本市场上也难以找
到与被评估单位在资产规模及结构、经营范围与盈利能力等方面相类似的可比公司信
息,因此本项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本次被评估单位是一个具有较高获利能力的企业或未来经济效益可持续增长的企
业,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
的风险可以预测,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评估。
企业价值又是由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综合价值的
反映,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根据上述适应性分析以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分别对委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
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
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二)评估方法介绍
A.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
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其中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
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主要资产评估方法简述如下:
1、流动资产的评估
本次委估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
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
1.1货币资金的评估
为银行存款。核查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1.2应收票据的评估
对带息票据按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减去到期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利息作为评估值;对
无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按核实后账面值评估.
1.3应收账款的评估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通过核对明细账户,发询证函或执行
替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1.4预付账款的评估
各种预付款项,估计其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1.5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通过核对明细账户发询证函或执行替
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1.6存货的评估
1.6.1库存商品的评估
经评估人员通过对库存商品的抽查盘点,并对其入库、出库环节进行核实,库存
商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现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库存商品周转流动较
快,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询价,发现近期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故按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1.7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系增值税留抵税额等,通过核对明细账户,执行替代程序对各项明
细予以核实,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2、固定资产的评估
2.1固定资产—设备(电子设备)的评估:
电子设备的评估采用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
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重置全价由评估基准日时点的现行市
场价格和运杂、安装调试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组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
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设备,本次评估重置全价未考虑
其增值税。即: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安装调试费+其它合理费用-可抵扣增值税
国产设备的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重置全价的选取通过在市场上进行询价,以现行市场价值加上合理的运输安
装费之和作为重置全价。
运杂、安装费通常根据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5)1041号文]1995年12月29日
发布的《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中,有关设备运杂费、设
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概算指标,并按设备类别予以确定。
其它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资金成本。对建设周期长、价值量大的设备,按建设周期
及付款方法计算其资金成本;对建设周期较短,价值量小的设备,其资金成本一般不
计。
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全价的比率。成新率采用使用
年限法时,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依据专业人员对设备的利用率、负荷、维护保养、原始制造质量、
故障频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情况、环境条件诸因素确定。对于有法定使用年限的设
备(如:车辆),尚可使用年限 = 法定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对价值、技术含量低的简单设备的成新率采用年限法评估。
将重置全价与成新率相乘,得出设备的评估值。
3、负债的评估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经济债务。
8~797I]`6REDFX%G2T~B~{9
负债评估值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
认。
B.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评估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评估对象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的特点,本次评估
的基本思路是以评估对象经审计的报表口径为基础,即首先按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
现方法(DCF),估算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再加上基准日的其他非经营性及溢余性
资产的价值,来得到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并由企业价值经扣减付息债务价值后,来
得出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公式为:
E=B-D (1)
式中:
E: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被评估企业的企业价值
D:被评估企业的付息债务价值
(2) ...iCPB
P: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ΣCi: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及溢余性资产的价值;
(3)
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测期。
其中,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测期的确定: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
及特点,假设收益年限为无限期。并将预测期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9年5月1 日
至2023年12 月31 日;第二阶段为2024 年1 月1 日直至永续。其中,假设2024 年
及以后的预期收益额按照2023年的收益水平保持稳定不变。
通过以上的评估,经过分析后最终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了解委评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评估项目情况,进行初步风险评价。
2、接受评估委托、商定与评估目的相关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商定评估基准日,评
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义乌回收库存鞋,并按规定作出承诺。
3、组成评估项目组,拟订评估计划和方案。
4、指导被评估单位进行清查,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准备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
资料。
5、到被评估单位现场,听取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评估对象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查证主要委评资产的权属资料和成本资料,对被评估单位填写的各种资产评估申报明
细表的内容和数额进行了实物核对、勘查,并与被评估单位的账表内容、数据和财会
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取证。
6、根据评估目的、评估现场作业了解的情况、搜集的资料以及被评估单位的具体
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和相关参数资料,评定估算评估对象的
评估值。
7、根据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组进行汇总分析,防止发
生重复和遗漏,对评估初步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8、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和分析调整后的评估结果,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内部三
级审核,并征询委托人反馈意见后,向委托人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准则的要求,认定以下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
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
果的责任。
(一)基本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评估范围
仅以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
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
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5、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
面基本一致。
8、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
保持一致。
9、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特殊假设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业务合同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签署的协议,审计报
告、财务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
2、公司现有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应持续为公司服务,不在和公司业
务有直接竞争的企业担任职务,公司经营层损害公司运营的个人行为在预测企业未来
情况时不作考虑;
3、公司股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经营按照章程和合资合同的规定正常进行;
4、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的变化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无重大异常变化;
5、企业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6、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对未来预测作以下假设前提:
(1)、企业在存续期间内能平稳发展,即企业资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是企业现有规
模及管理水平的继续;
(2)、净现金流量的计算以会计年度为准,假定企业的收支在会计年度内均匀发生;
(3)、本次评估仅对企业未来五年(2019年-2023年)的营业收入、各类成本、费
用等进行预测,自第六年后各年的收益假定保持在第五年(即2023年)的水平上。
十、评估结论
评估前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84,640,040.73元,负债账面值为
53,637,936.35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1,002,104.38元。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以201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
下,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84,659,193.21元,负债评估值为
53,637,936.35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1,021,256.8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
佰零贰万壹仟贰佰伍拾陆元捌角陆分。评估增值19,152.48元,增值率0.06%。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帐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一、流动资产合计
8,448.09
8,448.09
货币资金
469.34
469.34
应收票据净额
553.34
553.34
应收账款净额
3,317.24
3,317.24
预付账款净额
3,740.47
3,740.47
其他应收款净额
84.21
84.21
存货净额
179.50
179.50
其他流动资产
103.99
103.99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15.91
17.83
1.92
12.07
固定资产净额
15.91
17.83
1.92
12.07
三、资产总计
8,464.00
8,465.92
1.92
0.02
四、流动负债合计
5,363.79
5,363.79
应付票据
1,000.00
1,000.00
应付账款
1,008.36
1,008.36
预收账款
543.21
543.21
应付职工薪酬
6.78
6.78
应交税费
2.70
2.70
其他应付款
2,802.74
2,802.74
五、负债总计
5,363.79
5,363.79
六、净资产
3,100.21
3,102.13
1.92
0.06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收益法评估,以201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79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
佰玖拾万元整,评估增值1,689.79万元,增值率54.51 %。
(三)最终评估结论:
经采用两种方法评估,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4,790.0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为3,102.13万元,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1,687.87万元,主要
原因是收益法评估是从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的角度对企业价值的评价,是委估企业的
客户资源、内控管理、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管理经验和实体资产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是从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角度对企业价值的评价;委估企业预计经营前景较好,具有
一定的盈利能力,资产组合能够发挥相应效用,因而使得收益法结果高于成本法评估
值。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收购,故本次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收益法更能客观反映委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评估人员分析
确定本次企业价值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
果为本评估报告结论。
经评估,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4,79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万元整。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
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
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
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
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 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三)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
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
担相应责任。
(四) 收益法预测数据由企业提供。
(五) 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结论是股东全部权益的客观市场价值。我们未
考虑股权发生实际交易时交易双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本报告对评估资产和相关负债所做的评估,是为客观反映河北兆弘贸易有限
公司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
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如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
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七) 本次评估仅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意见。鉴于市场资料的局限性,本次评
估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
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八) 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
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九) 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
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
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
断。
(十) 根据企业及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今后的经营业务为煤炭贸易、化工贸
易和租赁服务。故本次在收益法预测中仅考虑了煤炭贸易、化工贸易和租赁服务相关
业务收入、成本及费用。如今后业务内容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十一) 企业以前的经营模式是在资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向股东或银行借款,通过
自身的运营及资金的周转实现利润,企业需要承担因资金短缺承担的经营风险。根据
本次企业与股东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与股东签订的框架协议,邯郸市兆通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将在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河北兆弘贸易有限
公司每笔订单金额给于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支持,资金按年化7%计算,资金占
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待订单完成后,一次性返还本息。本次收益法的预测是建
立在以上变更经营模式后的基础上测算的,如以上经营模式发生变更,本评估报告结
论不成立。
(十二) 根据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将无条件、无额度限制提供资
金支持。我方无法对以上承诺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对估值造成的影响,我方不承担相
关责任。
(十三) 关于华电昌吉热电厂、河北丰煤焦化有限公司收入预测,由于企业在出具
报告日之前尚未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贸易协议,我方与企业进行了访
谈,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客商清单对客商进行了访谈,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结论,
预测数据是根据企业提供的预测数据,并结合评估人员电话访谈综合判断后作出的。
如本次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评估报告结论不成立。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
情况。
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予以关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为本报告所列
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及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
托人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公开的情形外,
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前,本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均不得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摘抄、
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
承担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报告如需按有关国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备案,应自核准、备案后生效。
6、如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
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
整,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
估价值。
7、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8、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至2020年4月29
日止)。
9、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
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6月20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本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为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体育会路816号置汇谷C楼
邮编:200083
联系电话:021-31273006
传真:021-31273013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华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王熙路 陈超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除特别注明的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1、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维恒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
司股权的会议纪要》;
2、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6、 委托人的承诺函;
7、 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8、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承诺函(原件);
9、 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沪财企备案〔2017〕7号);
10、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11、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12、 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中财网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