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库存拉杆箱包,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