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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闻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因违法举动被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禁锢局行政赏罚

编辑:义乌收购库存-义乌库存收购_收购库存-义   浏览:   添加时间:2021-06-03 20:40

  

 江西博闻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因违法举动被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禁锢局行政赏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博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

 

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91360111MA35DNDX4M

 

2021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综合住房小区(解放东路小区)施工BT项目A1地块、A2地块、C地块、E地块、F地块,分别为A2、C地块联盛世家小区、F地块沈桥小区、沈桥小区北区、A1地块辽溪小区、E地块闵行小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小区内正在使用的共计一百六十台乘客电梯,在已经超出2020年12月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一般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予30万元罚款。

 

300000

 

20210326

 

(洪湖)市监(特设)罚决〔2021〕2号

 

当事人: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住  所:青山湖洛阳东路现代庄园22栋99号                                     
  负责人姓名:肖高然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智能安全系统;销售、维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DNDX4M  邮编:330006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03日     联系电话:150xxxx0885
  现已查明,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综合住房小区(解放东路小区)施工BT项目A1地块、A2地块、C地块、E地块、F地块,分别为A2、C地块联盛世家小区、F地块沈桥小区、沈桥小区北区、A1地块辽溪小区、E地块闵行小区系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6月5日,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了电梯代理年检使用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具体内容自签订日起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有偿对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综合住房小区(解放东路小区)施工BT项目A1地块、A2地块、C地块、E地块、F地块,分别为联盛世家小区、沈桥小区、沈桥小区北区、辽溪小区、闵行小区内安装的一百八十四台乘客电梯代理每年的定期检验以及对上述乘客电梯的使用提供管理服务。广东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接手上述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代理年检以及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后,并未对上述小区内超过2020年12月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共计一百六十台乘客电梯进行报检,也没有履行好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停止使用上述超出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使用了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综合住房小区(解放东路小区)施工BT项目A1地块、A2地块、C地块、E地块、F地块,分别为联盛世家小区、沈桥小区、沈桥小区北区、辽溪小区、闵行小区共计一百六十台超出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20天。2021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湖)市监(特设)罚告〔2021〕2号《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求。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予30万元罚款。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江西博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36000008713855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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