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器材和前提
第三章 贷款种类、限期、利率及贷款方法
第四章 账户打点
第五章 贷款措施
第六章 信贷监督打点
第七章 不公道占用贷款的打点
第八章 信贷风险防御与资产保全
第九章 贷款打点责任制
第十章 贷款打点的监督查核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国农业成长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成长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打点暂行步伐》的关照
中国农业成长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打算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成长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打点暂行步伐》已经总行第四次行长办公集会会议接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应。
中国农业成长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打点暂行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增强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下简称粮食贷款)打点,维护信贷双方的正当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畅通体制改良的抉择》、《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赏罚步伐》、《金融违法行为赏罚步伐》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贷款打点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步伐。
关联礼貌:国务院行政礼貌(4)条
第二条实现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成长银行的中心任务和根基职能,是农业成长银行政策性的齐集浮现。粮食贷款打点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度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礼貌,担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掩护农民好处和起劲性,支持粮食出产和畅通的顺遂举办。
第三条粮食贷款打点必需坚持以下根基原则:
(一)切合国度的法令、行政礼貌和粮食购销政策;
(二)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切合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和领域;
(三)收购资金必需担保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代价同一,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坚持收几何粮,贷几何款;销几何粮,相应收回所占用的贷款本金,收回应分摊的有关贷款利钱;
(四)对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中呈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赏罚。
第四条本步伐所指的粮食贷款,是指由中国农业成长银行(以下简称农刊行)治理的粮食收购贷款、中央粮食储蓄贷款、处所粮食储蓄贷款、粮食调销贷款。经过农刊行治理的粮食浅显建仓贷款、用度贷款等贷款打点的详细步伐另行拟定。
本步伐中所称的开户银行,如无其它声名,均指为借钱人开设根基账户的中国农业成长银行及其分支行机构;本步伐中所称的总行,专指中国农业成长银行总行。
第五条治理粮食贷款的粮食物种包罗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其他粮食收购品种。本步伐所指杂粮是指除小麦、玉米、稻谷之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其他粮食物种。
第二章 贷款器材和前提
第六条粮食贷款的器材(以下简称借钱人)是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粮食行政打点部门核准创立的、专门从事定购粮、议购粮(含掩护价敞开收购粮)、中央和处所储蓄粮的收购、储存、调销、收支口业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经县及县以上人民当局核准并指定,相对牢靠地包袱着担保当地粮食供应,不变粮价和调度粮食物种等调控任务,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收支口粮食集散等策划勾当(不搞其他策划勾当)的国有粮食企业,也可作为农刊行调销贷款的发放器材。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接管其余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刊行的收购贷款垫付委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
第七条申请种种粮食贷款的借钱人,除该当具备切正当令、国度行政礼貌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打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一般前提外,还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具有相应局限的粮食仓储办法;
(二)具有相应的粮食检讨、保管专业职员和手段;
(三)在农刊行开立根基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钱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并根据规定使用;
(四)必需与附营业务彻底疏散。
第八条借钱人从事粮食收购、储蓄、调销(含进、出口)业务,在申请种种粮食贷款时,除该当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前提外,还该当按照所申请的贷款种类,具备相应的前提。
(一)申请粮食收购贷款,该当具备:
1.县级以上(含县级)当局下达的粮食定购打算,可能企业依照政策拟定的市场收购(含掩护价粮食收购)数量和资金需求打算;
2.地址县级行政地区内具有相应的粮食收购资源;
3.严格执行国度粮食购销和价置魅政策。
(二)申请中央粮食储蓄(处所粮食储蓄)贷款,该当具备:
1.国度成长打算委员会、财政部、农业成长银行、国度粮食储蓄局等部门共同(处所当局或经处所当局同意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粮食(处所粮食)储蓄打算(含中央、处所储蓄粮移库、轮库、收支口打算);
2.落实储蓄品种和相应的储蓄资源;
3.落实应拨补的储蓄用度、利钱资金来历等。
(三)申请粮食调销贷款,该当具备:
1.明晰详细的商品粮食购进(含入口)品种、数量以及切合国度政策的购进价值;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县以上粮食买卖业务市场购入的粮食,交易双方必需切合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定的前提,有切合国度政策规定的粮食购销条约等;
3.对切合第六条中规定的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收支口粮食集散等策划勾当(不搞其他策划勾当)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具备上述前提外,还必需持有权构造核准调购粮食的证明文件,所购进(调入)的粮食能购得进、销得出,实现顺价销售,不产生吃亏,并按规定在销售后及时足额偿还农刊行贷款本息。
第九条对借钱人存在的下列情形之一,经开户银行明晰要求后在规按限期内仍未改正的,不得发放粮食贷款:
(一)拒绝向开户行提供贷款观测、检察所要求的粮食收购、调销、储蓄等有关文件、条约、报表等资料;
(二)申请中央、处所粮食储蓄贷款,但未能落实相应的财政应补利钱、用度津贴资金来历;
(三)企业产权变换,未及时妥善落实农刊行贷款债务;
(四)开户行已实施停贷法子,借钱人未彻底更正、挽回贷款丧失;
(五)从事违反国度法令、礼貌和政策的其他策划勾当。
第三章 贷款种类、限期、利率及贷款方法
第十条粮食贷款种类分为粮食收购贷款、中央粮食储蓄贷款、处所粮食储蓄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贷款专门用于办理借钱人直接从粮食出产者手中收购粮食的公道资金需要,包罗收购价款和须要的收购用度。
粮食收购贷款限期,要按照粮食的正常周转周期确定,一般按一年或半年的限期签订借钱条约。
第十二条中央粮食储蓄贷款专门用于办理借钱人从事中央粮食储蓄(含直吸收储、移库(移入)、轮库(轮入)、入口转储蓄以及出口等)业务的公道资金需要。
中央储蓄粮食贷款限期,储蓄限期明晰的,按储蓄限期确定贷款限期;储蓄限期不明晰的,按一年限期签订借钱条约。
第十三条处所粮食储蓄贷款专门用于办理借钱人从事处所粮食储蓄(含直吸收储、移库(移入)、轮库(轮入)、入口转储蓄以及出口等)业务所需公道资金需要。
处所粮食储蓄贷款限期简直定,可比照中央粮食储蓄贷款有关规定处理赏罚。
第十四条粮食调销贷款专门用于办理借钱人调入(含入口)商品粮食的公道资金需要,包罗调入商品价款、调入用度,以及调出方垫付的调出集并用度等。
粮食调销贷款限期,原则上按照粮食正常周转期确定,一般按半年限期签订借钱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