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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收购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编辑:义乌收购库存-义乌库存收购_收购库存-义   浏览:   添加时间:2018-05-03 07:47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股东(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有、控制的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人员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由于本次转让的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于2005年12月5日获得吉林省国资委吉国发产权[2005]356号文件的批复,并于2005年12月27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578号文件的批准。

    由于本次收购股份总额超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五、收购人本次收购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特别提示

    一、本次收购以下列未完成事项的完成为条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已经依法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担保等第三方权益,且其上不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没有任何文件限制或禁止目标股份转移至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0 条的规定,本收购人已将本次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于2006年3月20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吉炭集团" 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炭素" 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 指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吉林省国资委" 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组协议" 指吉林省国资委和中钢集团于2005年12月1日签订的《重组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偿债协议" 指作为重组协议附件的吉炭集团与吉林炭素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作为重组协议附件的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和中钢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 指人民币元

    "本次收购/本次股权转让"指根据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和中钢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吉炭集团将持有的吉林炭素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钢集团的行为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中钢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西长安街乙17号

    注册资本 1,203,400千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000001001449(4-3)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10001449-3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 冶金原材料、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一类商品、二类商品、三类商品、计划商品、高税率商品的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冶金技术进出口;转口贸易、对销贸易、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投标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劳务人员;从事对外咨询服务、广告宣传、展览及技术交流业务;承办冶金行业进出口商品的仓储、运输业务;上述进出口商品的国内销售(国家有专向专营规定的除外);冶金产品及生产所需原材料、辅料、燃料、黑色金属、矿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交通运输设备(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至最终用户)、建筑材料、橡胶制品、工模卡具、化工原料及产品、计算机软件、煤及制品、木材、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除外)、纺织品、服装、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的销售(国家有专向专营规定的除外);设备租赁、包装、仓储运输、港口及码头服务;物业管理;对本系统所属经营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投资管理;房屋管理与租赁;技术及人才交流;承办冶金行业产品展览;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永久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国税 京国税东字110101100014493号

    地税 京字110101100014493000号

    税务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企业

    中钢集团的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 100053

    电话 (010) 6319 2000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从事冶金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冶金原料、产品贸易与物流;相关工程技术服务与设备制造,是一家为钢铁工业和钢铁生产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集资源开发、贸易物流、工程科技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中钢集团是中国最早"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的国有大型企业之一,在澳大利亚、南非等地成功建设了铁矿、铬矿资源基地,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储备了丰富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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