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07号《关于核准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会核准豁免四川恒康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持有的39,088,729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50%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修订后的《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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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绵阳高新
股 票 代 码: 600139
收购人名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11楼ABC座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11楼ABC座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 028-85950066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购人声明
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绵阳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绵阳高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由于收购人在本次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后持有的股份总额超过绵阳高新已发行股份的30%,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已取得绵阳高新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绵阳高新股份,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是绵阳高新重大资产重组的组成部分,各方履行义务所需条件详见本文第四节中的。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11楼ABC座
法定代表人:阙文彬
注册资本:5,068万元
实收资本:5,06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100001807854